机关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
根据巢民办字[2012]17号及巢老字[2012]37号文件精神,自2011年8月1日起,机关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:病故,按其病故时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(因公牺牲为20倍)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。
版权信息
皖公网安备 34018102340235号